七彩化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0:16:15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
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
股东会的文件;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
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
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工作制度、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
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培训证明(复印件)。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
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董
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
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九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
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
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时,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
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
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高
管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第十三条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协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
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十五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的
所有问讯。
第十六条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 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按
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 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联
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 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中;
(四) 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 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 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
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其实质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具体负责完成董秘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
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的独立性,董事会秘书有权自主
决定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工作行程等,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其指令,管理层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
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
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十一条 被解聘或辞职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
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的生效及修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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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