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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麾信息: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6:00:25

证券代码:605186 证券简称:健麾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7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
修订内容一览表
修订前的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信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技术、自动化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围:从事信息技术、自动化设备领域的技术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网络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
设备及配件、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软件及 子产品、网络设备及配件、自动化设备、计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自有设备租赁,计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自有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第一 设备租赁,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 统集成,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第十八条 公司各发起人于公司设立时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600 万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13,6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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