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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东方环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6:41:53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5-019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说明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
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公司章程》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
2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昌吉回族自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007269460306。
第五条 第五条
3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 198
延安北路 198 号东方广场 24 层 号 24 层
邮政编码:831100 邮政编码:831100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表人。
4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5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6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7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8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9 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相同价额。
额。
10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11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12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9,382,714 股,均为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9,382,714 股,均
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3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14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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