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达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7:40:59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的途径、方式和地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保密条款、登记时间等。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公司内部报送人员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和内幕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二),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后,如需报备的,则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制度在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润达医疗 股票代码:603108
内幕信息事项(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幕信 身份证 职务/部 证券账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人
序号 息知情 号码 门 户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 5)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注 2) (注 3) (注 4)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签名: 报送人签名: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已于(时间)知悉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如下内幕信息:
鉴于上述信息属于公司的内幕信息,即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本人/本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本单位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3、本人/本单位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