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9:42:49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
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期货套期保值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一节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在国家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法设立的地方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过公司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其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节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所有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统
一管理及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
作小组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公司总经理、分
管采购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期货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期货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
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决定工作
原则和方针;
第十五条 期货工作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期货套期保值
操作小组设小组组长、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各成员职责权限如下:
(一)小组组长:由期货工作小组指定,负责根据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的
信息,结合期货、现货价格及走势,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开展情况,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限范围内)及汇报。
(二)期货交易员:由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指定,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把握执行套期保值方案的进出场时机,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负责交易账户的操作,按照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指令,保管交易账单以便与财务部进行资金核对;同时,交易员在期货小组组长授权范围内,根据行情对持仓头寸进行适时调整,授权范围包括交易品种、交易资金的额度等。
(三)资金调拨员:由财务管理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和资金账户管理;
(四)会计核算员:由财务核算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由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指定,负责期货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期货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
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账务处理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进
行披露。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流程:
(一)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近期经营规模等原材料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价位及额度等。
(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在开展期货交易前,须估算所需使用的交
易资金,按公司付款流程进行审批;资金调拨员在交易前须根据审批后付款单的金额,将所需资金通过银期转账划入对应的期货账户。
(三)期货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下达交易指令。期货交易操作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期货交易员应及时将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传递给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风险管理员、财务管理部进行审核及存档。
(四)财务管理部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财务管理部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五)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工作小组。
(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应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部门、交易员及财务管理部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七)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每周内部报告制度。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制作期货交易业务周报表,定期向期货工作小组报告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八)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根据公司运行规模要求和客户订单数量测算套保材料订单的实际采购情况拟订平仓方案,报期货工作小组批准后参照上述流
程执行。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九)审计部应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节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节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及期权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三)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二条 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利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相关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期货工
作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
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
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
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及时按流程处理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六节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期货
套期保值风险管理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金额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
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