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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6:05:10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公司所有投
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 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 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 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
性, 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 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当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 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存在下列情形的,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 分析师说明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 网站
公司应充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
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
关信息, 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
内容, 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
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当
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上市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六) 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 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将记录、
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 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
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 还应进行事后复核,
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
证券交易所, 并及时予以公告。
(七) 现场参观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
妥善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消息和未公开重大事
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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