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6:05:18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并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公司选
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 并
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 报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 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 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
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
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竞争性谈判, 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 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
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 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 邀请招标, 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单一选聘, 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
谈、参加选聘。
若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
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每年度经审计委员会提议, 董事会、股东会批
准同意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 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
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
审议;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 期满可以续聘, 续聘不需要重
新招标。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
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
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应说明原因, 董事会
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
并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并对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及
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 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 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水平变
化, 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
上一年下降20%及以上的, 公司应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
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 之
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
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
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