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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8-27 17:29:51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的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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