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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7:29:51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公司合法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对外提供担保行为。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的安全稳健。
第四条 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启动、可行性调研、监督、协调及后续评价工作。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可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或外聘专业机构来完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投资概预算,筹措资金;并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监督检查预决算执行情况,配合总经理完成项目投资效益评价。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委托外聘律师)根据投资项目的需要,对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进行法律风险把控,包括负责投资项目的风险预判、投资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操作以及根据具体项目需要进行交易文件、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下属公司经营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本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三条或者本条第一款。已经按照第十三条或者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属于关联交易的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当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可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做出短期投
资计划,报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三)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四)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负责人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该项投资的具体执行人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报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应定期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具体长期投资事宜,并根据项目需求协同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参与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谈判中。证券投资部需将具
体投资计划或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等按照报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可由总经理指定),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并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受让或出售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拟受让或出售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公司拟以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
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控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成交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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