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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图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8:35:58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披露的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六)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七)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交易、再融资等有关各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改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按照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还应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财务信息还需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审议达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标准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二)召开股东会通知或变更股东会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1、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1)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3、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六)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8、公司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大额资产减值。
(七)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出现其他情形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4、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前述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前条(五)至(十)所述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视同为公司行为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参照公司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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