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9:03:36
证券代码:301396 证券简称:宏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loryView Technology Co., Ltd.
(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111 号)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景科技”)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一)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人工智能+”再加速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技术,正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加速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深刻改变经济发展形态。2024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并首次提出“人工智能+”行动以及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2025 年 7月 3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会议指出“要着力优化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强化算力、算法和数据供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开源开放生态体系,为产业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国家从顶层设计层面突出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以及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性,持续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未来在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战略大力支持行业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产业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容。
(二)算力基础设施作为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基石,随人工智能市场扩容将快速发展
数据、算力和算法是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核心三大要素,缺一不可。算力基础设施是数据资源底座,是人工智能时代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动力,也是创新、质优新质生产力的集中体现。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迭代,均需要超大规模的算力基础设施支撑。随着人工智能产业进入爆发增长期,企业数量的快速增加以及大模型不断涌现,模型参数达千亿级甚至万亿级,算力需求呈指数级增长,也将带动算力基础设施行业的飞跃式发展。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发布的《2025 年中国人工智能计算力发展评估报告》,2025 年中国
智能算力规模将达到 1,037.3 EFLOPS,并在 2028 年达到 2,781.9 EFLOPS,
2023-2028 年中国智能算力规模和通用算力规模的五年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46.2%和 18.8%。
AI 大模型训练、推理、云计算、自动驾驶、科学计算等应用场景层出不穷,人工智能产业的高速发展带来大量算力和数据中心容量需求,拉动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多样化算力需求场景不断涌现,算力赋能效应凸显,我国数据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大模型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已成熟,拉动算力基础设施建设。AI 大模型性能提升所需的千亿级参数训练及应用端繁荣对算力规模的需求,都将推动算力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持续深化公司发展战略,推动公司高质量跨越发展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数字经济、数字中国以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国家战略,积极响应“AI+”战略,打造“AI in All”的全局战略思维,以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引领打造新质生产力,重点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智算等核心技术的研究与成果转化。公司在智慧城市业务不断做实做深的过程中,不断强化算力业务市场地位,深入算力业务产业形态,构建多维度的业务模式,持续强化研发创新能力、夯实人才梯队培训,并以此为公司中长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公司将锚定战略目标,通过提升公司现有人员素质,引入外部优秀人才及团队、提高公司管理效率、研发能力、技术水平、产品与服务质量,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迈向新的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之路。
(四)资本市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再融资支持,激活全周期服务科技企业新模式
2024 年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资本市场需要突出金融为民的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更加有力服务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同月,证监会发布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提及加大科技型企业再融资支持力度。提升再融资的有效性和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的相关领
域。2025 年 2 月 7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
实施意见》,其中科技金融被列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首。《实施意见》对科技企业的服务将更突出“全生命周期”,以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
应性。随着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科创沃土将开出更多新质生产力“繁花”。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一)紧抓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机遇,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具备实现生产力跨代突破的重大潜力,正在为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引发了各行业的重大变革。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化落地引发的生产力变革是推动行业重大变革的根本原因,随着近年来各类基础大模型和产业大模型商业化应用不断涌现,新兴数字技术应用以及深入制造、医疗健康、交通、物流、金融、文娱等行业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级别应用场景的普及必然会进一步推动算力市场的进一步扩张。
公司凭借多年数据中心的建设经验、能力、专家人才团队和供应链整合能力,积极布局,把握人工智能发展契机,深入人工智能产业、以算力赋能场景,通过向客户提供智能算力服务,全方位赋能客户在大模型训练、推理、科学计算等不同业务场景的各类需求。目前,算力业务已成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战略重心。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进一步加大对算力业务方面的投入和布局,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注入动力。
(二)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分保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以及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关联度高,是加快公司服务升级、规模扩展的重要举措。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投产后,公司将实现业务板块的升级和扩展,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及效益的产生,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进一步提升。
(三)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财务稳健性,加强股东回报能力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财务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同时,
伴随后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赋能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强公司股东回报能力。
第二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一)满足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智能算力集群建设及运营项目的实施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资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本次融资,在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的同时,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二)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三)股权融资符合目前公司发展状况,为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公司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及行业政策号召,并不断提高经营水平,严格进行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逐步消除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从而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且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为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后,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为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四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