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英大:国网英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9:32:45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办法。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和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
商业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 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公告,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内 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拆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