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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0:00:5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震裕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佳夏(IPO、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 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守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联系电话:021-60876732
券)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是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发表独立意见 6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
(2)培训日期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 无 不适用
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
承诺事由 承诺内容 承诺 原因及解决措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首次公开发行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或再融资时所 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 是 不适用
作承诺 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6)上述股份的流
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7)本人转让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首次公开发行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4)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
或再融资时所 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是 不适用
作承诺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A、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B、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或再融资时所 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 是 不适用
作承诺 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C、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D、本企业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
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2、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
首次公开发行 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
或再融资时所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是 不适用
作承诺 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措施如下:(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B、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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