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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日照港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0:28

证券代码:600017 证券简称:日照港 公告编号:临 2025-032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因本次修订增减条款、调整条款顺序,
本章程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原章程中涉
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
订后的本章程亦做相应变更。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
的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 第四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务总监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公司高级 人、董事会秘书。
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存管。 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日照港集团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日照港集团
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 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源集团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能源集团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 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400,0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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