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康为世纪: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9:39:06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
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
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
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
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 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
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流程,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建立募集资金由项目部、财
务部、总经理等人的分级审批流程及决策程序, 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机制。凡超过
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须报董事会审批。形成资金使用事前申请、分级审核审批、付款初审复审的完
整支出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对资金
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并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
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 并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
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
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 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 说明募集资金目
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 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 应当在募集资
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 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
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
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 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时, 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者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
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
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
划, 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

康为世纪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