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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为世纪: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9:39:06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 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 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 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 并将
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
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
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应当在
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
开说明会的, 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
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次说明会的类型, 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 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 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 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
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 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 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并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 应当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介绍
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 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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