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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特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20:24:37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根据适用情况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
知情人名单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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