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石英: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1:02:58
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公告编号:2025-091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 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三) 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四)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时间间隔及条件为:
(一)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现金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前提下,公司可以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二)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三)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四)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委员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九条 股东会对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
第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修改、修订本制度,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