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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泰达: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1:42:07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5-069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1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下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 50%的事项进行审议。
(二)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三)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的事项进行审议。
(四)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但未达到 50%,且超过 150 万元但不超过 7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五)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未达到 50%,且超过 150 万元但不超过7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对外投资事项;对于符合本条前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
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
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
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进行批准;
(三)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四)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总经理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主管投资的总经理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报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十六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
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 2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
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
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
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后,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四)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审议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
确需增加投资,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
析论证。
第二十五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项
目,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第八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项目,若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
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
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有关转让投资
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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