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莎普爱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7:22:58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
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 分支机构负责人;
3.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5.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秘办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
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
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
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
以报告。
1.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2. 发生或拟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
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上述
第 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
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
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a.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b.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5. 发生其他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 发生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
以上的。
7. 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15)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9.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0.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
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11.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 6 项规定的标准
执行。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
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
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为公
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秘办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秘办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及分支机
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
说明。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