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轮环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05 16:23:3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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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4
释义......4
一、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5
二、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事项......6
三、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注销事项...... 11
四、 结论意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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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轮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解锁、调整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冰轮环境、公司 指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公司激励计划 指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草案)》 计划(草案)》
《公司股权激励 指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考核办法》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激励计划解 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锁 就
本次激励计划调 指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整及回购注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办法》 员会令第 227 号)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其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回购注销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冰
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 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会议、监事会 2023 年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进行审核,并出具《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8 日为激励计划授予日,向 6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7 万股限制性股票。
3.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会议、监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推迟授予进行审核,并出具《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人员合计授予 55.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4.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监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 2024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7. 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事项
(一)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00%。根据《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告》,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8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
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届满。
(二)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已达成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