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5 18:10:34
证券代码:600748 证券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2025-33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9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梳理,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由董事会选举的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经理(本公司指总裁,以下同)和其他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本公司指副总 指公司的经理(本公司指总裁,以下裁,以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同)、副经理(本公司指副总裁,以下
人。 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浦东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属冷轧薄板
分厂和热轧薄板分厂为主体,以社会募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浦东钢铁 集方式于 1996 年 9 月 19 日设立股份有
(集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39794000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4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交易之日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