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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9-08 16:02:27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会 议 议 程
时 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3: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地 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玉屏路地理信息小镇 C15 幢公司会议室
主要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宣布股东到会情况
二、推举计票和监票人员
三、审议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的议案
2.05 关于修订《重大决策程序和规则》的议案
2.0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四、股东代表发言及解答
五、对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监票、计票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在董事会架构中取消副董事长设置,免去朱礼静女士的副董事长职务,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免去虞卫兴先生、徐冬冬先生的监事职务,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现任监事职务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相应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
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 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
更程序同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与变更程序。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管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本公 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副 司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 总监(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下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升华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
团控股有限公司、源裕投资有限公司、浙 的股份总数为 75,023,500 股,每股面值 1
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泛美发 元。公司的发起人为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 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名策投资有限公司,认 司、源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 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6036.39 万股、814.01 资有限公司、浙江泛美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
万股、300.09 万股、201.81 万股和 150.05 名策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万股。全体发起人均以于 1998 年 7 月 31 6036.39 万股、814.01 万股、300.09 万股、
日在浙江德清拜克生物有限公司按其出 201.81 万股和 150.05 万股。全体发起人均
资比例所占有的净资产对公司出资。 以于 1998 年 7 月 31 日在浙江德清拜克生物
有限公司按其出资比例所占有的净资产对

公司出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 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 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 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 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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