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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7:13:35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89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62,204.0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1.23%,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和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 30 亿元的担保额度(最终以实际担保额度为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 30 亿元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以及对被担保方已提供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其中,本次被担保对象同德通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公司对同德通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6)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1021202500000027、ZB1021202500000030),约定由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为公司与浦发银行所订立的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9,000 万元。
同德爆破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前次担保业务的续作,同德科创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新增担保。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二)担保事项二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晋(最高保)2025-业务二部-020 号-1),约定由同德科创为公司与兴业银行所订立的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 2,000万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已对公司的上述业务进行担保,本次同德科创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追加担保。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科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追加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以上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一和担保事项二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62,204.08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62,204.08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137,795.92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烘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177.4248 万元
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事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工程管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同德化工总资产 470,235.66 万元,
负债总额 270,559.26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99,806.25 万元,净资产 199,676.40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4,454.27 万元,利润总额-10,168.5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98.69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同德化工总资产 462,170.19 万元,负债总额
261,593.59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74,567.25 万元,净资产 200,576.60 万元,
2025 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5,563.58 万元,利润总额 1,097.88 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09.1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同德化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
保证人 1: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 2: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债务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

债权人在自 2025 年 9 月 5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
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9,000 万元整(大写)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 1.2 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3.保证范围:
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事项二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保证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债务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 主债权:
(1)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以下合同:2024 年 12 月 6 日署的
编号:兴银晋(流资)2024-业务二部-00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保证最高主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
在该保证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日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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