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莱雅: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7:14:34
证券代码:603605 证券简称:珀莱雅 公告编号:2025-053
债券代码:113634 债券简称:珀莱转债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57 名。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0,752 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的 0.14%。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 57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 570,752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年7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本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2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6、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5,350股限制性股票。
8、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89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811,398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6,192 股限制性股票。
12、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
13、2024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9,992股限制性股票。
14、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 71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 604,548 股限制性股票。
15、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
16、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42,424 股限制性股票。
17、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
18、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57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570,752股限制性股票。
(二)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激励对象人 授予后股票剩余
(元/股) (万股) 数(人) 数量(万股)
2022 年 7 月 25 日 78.56 210.00 101 0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批次 解除限售上 解除限售股票数 解除限售人数 剩余未解除限售
市流通日期 量(万股) (人) 数量(万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9 月 81.1398 89 202.3252
26 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10 月 60.4548 71 135.2512
31 日
二、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 4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6
日,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4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0,778,411,7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