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8:09:41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9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建林路 439 号世嘉科技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娟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0 人,代表股份 92,723,2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7327%。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 91,872,8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395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7 人,代表股份 850,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36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7 人,代表股份 850,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36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废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8,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9%;
反对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5,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1%;
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9,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9,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5,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8,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0%;
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6,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9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4,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
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6,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
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 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91,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9,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9%;
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 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686,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
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白雪、王若凡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