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中兰环保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9:23:25
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65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南海大道 1069 号联合大厦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董事长葛芳女士因公务安排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广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 100,068,750 股。
(一)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合计持有股份 51,433,82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9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合计持有股份 51,10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6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合计持有股份 329,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88%。
(二)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2 人,合计持有股份 2,238,6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71%。
(三)公司全部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1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
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弃权 8,02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71%;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4%;弃权 8,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376,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2%;
反对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7%;弃权 2,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1,1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15%;反对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24%;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陈雪仪律师、杨博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