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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测标准: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08 20:42:16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成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成员召集;召集人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成员召集。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事先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战略委员会成员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委员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战略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成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战略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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