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9 20:12:05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3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68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
股,均为普通股。 1,46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及其亲属(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