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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动力:航天动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0 20:04:59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延期、取消股东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委派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证券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时常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公司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证券部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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