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净科技: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0 20:13:41
证券代码:301030 证券简称:仕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星期
五)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计划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5:
0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独立董事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叶女士《关于在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朱叶女士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截至提出临时提案日,朱叶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 31,646,7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64%。董事会认为: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相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故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
的第 3.00 项及第 4.00 项议案。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股东会事项未发生变更。现将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4、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15:0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请于会前 15 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9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前述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 58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2)
2.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
3.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4.00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2025 年 9 月 10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提案 1.00、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 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提案 3.00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5年9月22日上午9:00至11:30。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2025年9月20日(星期六)下午3:30之前发送邮件到公司电子邮箱(ad.baolong.yang@sz-sjef.com)。
3、现场登记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58号1楼公司会议室。
4、异地股东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不得晚于2025年9月20日下午3:30,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
5、现场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或传真件);④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传真件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④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可提供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的,扫描件必须直接发送至本通知指定的邮箱(ad.baolong.yang@sz-sjef.com),并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受托人或法人股东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除必须出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符合前述条件的复印件、传真件及电子邮件扫描件将被视为有效证件。
(6)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工作人员将对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形式审核,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部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参与现场投票。
6、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青霞
电话:0512-69578288
电子邮箱:ad.baolong.yang@sz-sjef.com
传真号码:0512-65997039
7、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关于在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
特此公告。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0 日
附件一: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1030
2、投票简称:仕净投票
3、议案表决意见:
(1)本次股东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