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洁: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0 20:14:5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88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等。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关联方”是指会计准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的规定进行资金计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相关部门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通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等方式,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七条 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时,公司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针对不同情况以现金直接清偿或以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占用资金清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用以物抵债方式进行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物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