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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洁: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0 20:14:5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82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与效率,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风险管理水平、财务信息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独立评价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
(二)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与效果,助力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防范资产流失、侵占或滥用风险;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公平,满足监管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实施负总责,重要内
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与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中心、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应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执行审计结论与整改要求。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内审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
机构,独立于财务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或接受财务部门领导。内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
第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度及审计需求,配置足量专职审计人
员,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咨询机构)或专家协助开展专项审计。
第八条 内审部负责人需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类工作背景,
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
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严谨,
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中心及下属单位应配合内审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如场地、资料、人员协助等),不得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不得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履行如下核心职责:
(一)制度与计划管理: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流程及操作规范;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执行,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内部控制审计:检查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评价其实施有效性;识别内部控制缺陷,督促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三)财务与经营审计:审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验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经营活动(如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固定资产管理等)的效率与效果,提出优化建议;
(四)专项审计监督:对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项审计,重点核查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及风险控制情况;
(五)反舞弊与投诉处理: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调查处理员工投诉、举报的舞弊线索,防范舞弊风险;
(六)配合外部审计: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与协助;
(七)审计委员会交办事项:执行审计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审计任务,如离任审计(针对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的离职人员)、业绩快报审计等。
(八)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评价内审部工作质量与审计人员履职情况,参与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与任免审议。
第十五条 内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资料获取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与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
(二)会议参与权:列席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会议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会议,了解公司重大决策与经营动态;
(三)现场检查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经营文件,现场勘查资产实物,核查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
(四)调查取证权:对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或个人需配合;
(五)临时制止权: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资料封存权:发现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予以暂时封存;
(七)建议与追责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违规行为、改进管理的建议;对造成公司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合规经营、效益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审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公司战略目标、经营风险及监管要求,
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项目、范围、时间及人员分工;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若需调整,需重新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确定审计项目后,内审部成立审计组,明确分工,制定专项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目标、范围、程序及重点等);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时间及需配合的事项;特殊情况下(如舞弊调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免于提前通知。
(三)审计人员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访谈询问、抽样检查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确保证据具备充分性、相关性与可靠性;审计人员需及时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清晰标注证据来源、内容及时间,底稿需经审计组长复核;
(三)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审计组应立即向内审部负责人及审计委员会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
(四)现场审计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需在收到初稿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结合反馈意见修改报告,形成审计报告终稿,报内审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的、范围、方法、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审计结论,内容需客观、准确、清晰。
(六)被审计单位需根据审计报告中的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报内审部备案;
(七)内审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开展后续审计,验证整改效果;
(八)若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内审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由审计委员会督促整改,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审部需将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整改材料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审计档案;
(十)审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保存期间需严格保密,查阅档案需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严禁擅自借阅、复制或销毁。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根据内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议后,与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二)自我评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若外部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非无保留结论的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需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说明事项基本情况、对内部控制的影响、董事会意见及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若内审部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需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说明缺陷内容、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执行情况,纳入对各职能中心、
下属单位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评价内审部工作质量,考核审计人员履职情况,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工作突出、发现重大风险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失职渎职、违反审计纪律的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相
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降职、解聘等处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二)阻挠、干扰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破坏审计监督检查;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相关资料或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整改要求;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降职、解聘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审计职权谋取私利、收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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