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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客文化: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1 18:46:06

证券代码:301025 证券简称:读客文化 公告编号:2025-036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1 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588 号 16 号楼公
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华楠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4 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170,180,19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1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4,211,54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5,968,64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715,88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715,88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776,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5%;反对 3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0%;弃权 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1,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527%;反对 3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617%;弃权 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56%。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76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7%;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949%;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798%;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5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76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7%;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949%;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798%;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5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76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7%;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949%;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798%;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53%。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76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7%;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949%;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798%;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53%。
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76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7%;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949%;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798%;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53%。
2.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780,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4%;反对 33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6%;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6,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72%;反对 33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375%;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53%。
2.07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759,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9%;反对 36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1%;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5,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618%;反对 36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128%;弃权 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璐、陈凡禹

3、结论性意见: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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