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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光科技: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1 19:46:17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及时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并回复。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和召开方式;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人员信息;
(四)参会方式;
(五)提前征集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后,应当及时披露投资者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 熟悉证券市场,受过必要的培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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