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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6:24:3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富特科技(301607)
保荐代表人姓名:杜惠东 联系电话:021-38677771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磊 联系电话:021-3867651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0 次,已事前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已事前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拟于 2025 年下半年开展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的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2025 年 1-6 月共 5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拟于 2025 年下半年开展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不适用
则》第 4.4.3 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8 条规 不适用
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 不适用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
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 不适用
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不适用
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2、稳定股价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
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与承 是 不适用

4、关于进一步股份锁定的承 是 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是 不适用
措施的承诺
6、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7、关于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8、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 是 不适用
易的承诺
11、关于不谋求控制地位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12、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是 不适用
13、减持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
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
(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
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 年 5
月 23 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
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
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
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
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杜惠东 秦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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