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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相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6:47: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新 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相微”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针对新相微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经营情
况,出具本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新相微签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订《保荐协议》,该协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备案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经核查新相微相关资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料,2025 年上半年度
3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新相微在持续督导期间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
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
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2025 年上半年度新相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 微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
4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了解新相微业务情况,
对新相微开展了持续督
导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新相
微及其董事、监事、高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的各项承诺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行《公司章程》、三会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
法规要求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
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新相微的内控管理制度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进行了核查,新相微的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的程序与规则等 要求并整体上得到了有
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
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保荐机构督促新相微严
9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他相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 保荐机构对新相微的信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2025 年上半年度持续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督导期间内,新相微实
11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际控制人、董事、监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予以纠正 生该等事项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
司无控股股东,经对实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行
12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核查,在持续督导期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间,新相微及其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
13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间,新相微未发生该等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情况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
14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间,新相微未发生该等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 情况
《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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