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8:34: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作为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负责清越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5 年上半年,广发证券对清越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持续督导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续督导制度,已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持续督导机构已与清越科技签订协议,明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清越科技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2025 年上半年,未发现清越科技按有关规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定需持续督导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规情况。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2025 年上半年,未发现清越科技应向上海
5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续督导机构督导清越科技及其董事、监
6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持续督导机构督导清越科技依照相关规定
7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治理制度。
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本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机构已关注本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报告“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
8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问题及整改情况”及“三、重大风险事项”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中说明的相关事项。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持续督导机构督促清越科技进一步建立健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本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机构已关注本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报告“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问题及整改情况”及“三、重大风险事项”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中说明的相关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持续督导机构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他相关文件,督促清越科技进一步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本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机构已关注本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报告“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 问题及整改情况”及“三、重大风险事项”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中说明的相关事项。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202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机构对清越科技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应向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8月1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
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局关于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及高裕弟、张小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11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决定》(〔2025〕124 号)(以下简称“警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示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8月8日收到上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
《关于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
证科创公监函〔2025〕0041 号)(以下简
称“监管警示”)。
持续督导机构督促公司进一步提升包括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具体业务财务核
算及会计处理、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数据
及相应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意识和水
平。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12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2025 年上半年,未发现清越科技及其控股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4 年 3 月 21 日,清越科技披露《关于
参股公司重大舆情的澄清公告》,对于参
股企业枣庄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枣庄睿诺”)及其全资子公司枣庄
睿诺光电信息有限公司涉及到与上海飞凯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安徽
晶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一起可能存在的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合同诈骗案件进行了说明。截至目前,结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果尚未确定。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根据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13 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票代码:300398)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该案件已由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院向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诉,该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已终
结并已进入公诉阶段。截至公司 2025 年半
年报披露日,公司参股公司枣庄睿诺未收
到与该公诉案件有关的材料或通知。
持续督导机构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
情况,如公司参股公司枣庄睿诺确有涉及
公诉,或是有其他必要情况时将督促公司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14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2025 年上半年,未发现清越科技存在前述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情形。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 2025 年上半年,未发现清越科技存在前述
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情形。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