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8:44:19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设置监事会、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取消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公司取消设置监事会,治理结构发生调整,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促进规范运作,公司依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
主要条款如下表所示:
修订依据
修订前 修订后
及备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同。 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同。担任法定 《 公 司 章 程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指引》第八条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 公 司 章 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指引》第十一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 公 司 章 程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指引》第十三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 公 司 章 程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指引》第十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 公 司 章 程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指引》第十八
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81,237,188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81,237,188 《 公 司 章 程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481,237,188 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81,237,188 指引》第二十
股,无其他类别股。 一条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公 司 章 程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指引》第二十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章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指引》第二十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六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章程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指引》第二十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七条
应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披露义务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公司章程
让。 让。 指引》第二十
八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指引》第二十
九条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公司章程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指引》第三十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条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
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
质权。 质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