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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仕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18:52: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爱仕达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温岭市经济
开发区科技路 2 号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070,68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36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83,617,6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0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3,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3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3,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30%。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4,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5%;反对 6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本议案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6,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反对 6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本议案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6,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反对 6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本议案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5,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9% ;反对 6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本议案通过。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6,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6% ;反对 6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本议案通过。
6、《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6,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6% ;反对 6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本议案通过。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5,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 ;反对 6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本议案通过。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4,8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8% ;反对 6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本议案通过。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4,6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 ;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本议案通过。
10、《关于修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4,6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 ;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本议案通过。
11、《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6,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 ;反对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本议案通过。
12、《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96,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 ;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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