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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火股份: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9:18:48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股份”或“公司”)
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第九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与专业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资产”)、安徽江控创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控创富”)、河南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资产基金”)共同出资 15.12 亿元设立河南神火高质量产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新设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 12.00 亿元,河南资产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 3.00 亿元,江控创富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 1,000.00 万元,河南资产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 2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二、本次投资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与河南资产、江控创富、河南资产基金
签署了《河南神火高质量产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三、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名称:河南神火高质量产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市场监管部门工商注册结果为准)。
2、合伙目的:全体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优先投资于重要矿产资源以及新材料、智能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领域,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3、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指合伙企业在主管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间,在合伙企业公示的工商信息中以“合伙期限”字样载明。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首次交割日起十(10)年(“存续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根据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变更合伙企业存续期。发生存续期变更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就该等变更事宜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签署该等变更所必须的相关文件。
自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算,前 6 年为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的剩余期限为退出期(“退出期”)。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投资期或退出期择一)可以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 5 年。
在退出期内,如合伙企业全部投资项目已实现退出,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决定外,存续期应提前结束。存续期结束后,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决定外,合伙企业即应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4、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作为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以在市场监督管理主管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1、全体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名称 身份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首期出资金额
江控创富 普通合伙人 1,000.00 0.6614% 333.33
河南资产基金 普通合伙人 200.00 0.1323% 66.67
神火股份 有限合伙人 120,000.00 79.3651% 40,000.00
河南资产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19.8413% 10,000.00
合计 151,200.00 100% 50,400.00
2、缴付出资
2.1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具体缴付时点和每次缴付的金额由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确定。每一期出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别缴付。
2.2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分三期出资,其中首期实缴出资5.04 亿元(大写:伍亿零肆佰万元整),后期出资在首批实缴出资完成投资后,由合伙人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出资时间。各合伙人应自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实缴出资通知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实缴出资通知中金额的实缴出资。
2.3 如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善意判断,因法律、法规、税收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对合伙企业造成显著影响,缩减认缴出资额为必要及适宜,则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在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后,由管理人向各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所有合伙人按照且仅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等比例缩减其认缴出资额,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如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后减少任何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则管理人经向该等各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可缩减该等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2.4 逾期缴付出资
2.4.1 如任何合伙人未在缴付出资通知要求的到账日或之前缴付出资,则其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违约合伙人”)。

2.4.2 若任何合伙人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而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则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2.1违约合伙人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支付每日万分之三(0.3‰)的滞纳金。自缴付出资通知规定的提款日期之次日起三十(30)日内为“宽限期”,违约合伙人应在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滞纳金。管理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敦促其缴资的书面通知,但违约合伙人缴付出资和支付滞纳金不以管理人的书面通知为前提条件;
2.4.2.2 违约合伙人就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全部费用及律师费。管理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条第 2.4.2.1、2.4.2.2 项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
2.4.2.3 如违约合伙人在前述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并支付相应滞纳金、赔偿金,管理人有权独立决定:
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的权利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违约合伙人的后续出资承诺,或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三)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因处置投资项目获得的收入、从投资项目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或其他类似现金收入、临时投资收益或其他收入产生的现金收入、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确定未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不允
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以流动性投资方式进行管理,投资范围仅能为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保本型金融产品(“现金管理”)。
2、分配顺序
合伙企业根据任一投资退出而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对全体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合伙企业任一投资独立核算,其收益应于取得后按照协议约定尽早分配给所有合伙人。合伙企业因投资退出而产生的可分配现金进行分配时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2.1 百分之百(100%)按照权益比例同时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各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达到其当时对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总额;
2.2 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按照权益比例同时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到以其在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为基数按照百分之六(6%)(单利)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金额为止(“门槛收益”,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该合伙人的出资支付到合伙企业募集账户之日起至该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之日止,若其实缴出资系分期缴付,收益分段计算);
2.3 如有余额,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2.4 经过上述分配后的资金余额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百分之九十(90%),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此 90%的超额收益;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百分之十(10%)的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此 10%的超额收益(“业绩报酬”);
2.5 本条第 2.1 项至本条第 2.4 项依次为后一项的前提。
3、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因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4、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的应税所得,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四)管理和决策机制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一江控创富、普通合伙人二河南资产基金担任。
1.1 江控创富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的权利及义务包括:
1.1.1 根据本协议主持本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本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处理或委托其他个人及组织处理有关本基金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保管本基金所有经营档案与账簿,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行业惯例决定本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代表本基金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等),并对外代表本基金;
1.1.2 负责办理本合伙企业工商登记及变更登记事宜;
1.1.3 主持本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1.1.4 开立、维持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指定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预留印鉴,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1.1.5 本基金公章印鉴使用办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内部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1.1.6 代表本合伙企业就投资事项和相关各方进行谈判;
1.1.7 经投委会批准,进行本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并可以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该等投资;
1.1.8在投资后对所投业务进行跟踪管理并制定适当的退出策略;
1.1.9按照本协议约定制定基金的基本管理制度或具体规章制度,本协议约定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的除外;
1.1.10 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派投委会委员和主任人选,召集、主持投委会会议;
1.1.11经投委会决策后代表合伙企业聘用本基金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12 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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