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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9:25:36

证券代码:300598 证券简称:诚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7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继平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云密城 B 幢公司总部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6 人,代表股份 70,021,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34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7,676,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4 人,代表股份 12,344,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20%。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87,360 股,“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按股份总数 216,981,741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 216,494,381 股计算。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2 人,代表股份 1,908,11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2 人,代表股份 1,908,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28,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 76,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弃权 16,4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4,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60%;反对 76,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43%;弃权 16,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7%。
提案 2.01 修订并更名《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234,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58%;
反对 724,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6%;弃权 62,7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472%;反对 724,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665%;弃权 62,7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62%。
提案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259,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17%;
反对 722,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2%;弃权 39,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648%;反对 722,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4%;弃权 39,2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78%。

提案 2.03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283,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62%;
反对 699,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0%;弃权 38,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0,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278%;反对 699,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616%;弃权 38,3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06%。
提案 2.04 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229,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94%;
反对 751,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6%;弃权 39,9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111%;反对 751,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961%;弃权 39,9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8%。
提案 2.05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252,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6%;
反对 731,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7%;弃权 36,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9,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294%;反对 731,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61%;弃权 36,9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45%。
提案 2.06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253,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5%;
反对 725,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6%;弃权 42,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618%;反对 725,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049%;弃权 42,6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33%。
提案 2.07 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210,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9%;
反对 770,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2%;弃权 40,6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7,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002%;反对 770,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719%;弃权 40,6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陈丽、谭美玲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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