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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20:03:3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463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宁、石薇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5年8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含有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4.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4.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4.05.发行数量;
4.0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4.07.限售期;
4.08.上市地点;
4.0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4.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5.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8.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11.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12.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4.00.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25年6月24日、2025年8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5 年9 月8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 人,代表股份数202,346,4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7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53 人,代表股份数32,980,08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53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 月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9 月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9 月12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274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35,326,4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118%。
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1.00、2.00、12.00、13.00 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86%以上获得通过。
议案 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1.00、14.00,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
99.75%以上获得通过,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所列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 宁
石 薇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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