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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黑猫:陕西黑猫《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2 20:24:50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监察审计部(以下简称“监审部”)对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以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监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四条 监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内部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持进取、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监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领导下,负责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包括所属法人及非法人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董事负责监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审部负责人的聘任、解聘由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监审部常规性审计工作向公司主管董事报告。审计委员会安排的特殊事项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监审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经济类相关专业职称。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监
审部应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监审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不得参与该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监审部根据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包括:
1、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例行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3、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要求,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4、结合内部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机制进行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益、效果、效率,应当经过内部审计予以客观反映与评价。
5、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并对相关活动建立审签制度,进行事前、事中控制与防范,积极促进事前、事中审计。
6、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运行评价和改进测试,起草缺陷评估报告和调整建议,发现重大缺陷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7、建立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建议、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安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报告则由监审部审核后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控制报告。
8、配合外部内控审计工作,提交相关内控审计自我评价资料、文件,出具相关报告。
9、制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权限包括: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有权直接向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2、监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资金及其他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参加公司召开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及经营决策会议;
4、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资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监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酿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请示公司总经理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拖延、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总经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监审部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确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监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监审部可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项目实施人员相应的处理权限。
第四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对象: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所属法人及非法人单位)。
第十九条 监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1、对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审计、财务审计、预算审计、重大合同审计等常规性审计。
2、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所属法人及非法人单位)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当董事会或公司领导讨论决定时,可随时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舞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重大合同审计、财务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和交易情况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2、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3、财务计划或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4、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5、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6、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7、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8、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9、对外投资审计;
10、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11、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2、总经理及审计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临时审计事项;
13、经总经理批准,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4、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审部进行具体对象或事项的审计时,可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要求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可采取的内部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送达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原则上采用就地审计方式,但如果确有必要,也可采取送达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拒绝。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监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年度审计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审计委员会审批、董事会签发后实施。
对审计委员会或公司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监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专项审计计划,并直接经交办方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工作方案
监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制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等进行细化,并应当在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组。
监审部可根据审计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审计工作方案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目标;
2、审计范围;
3、审计方式和内容;
4、审计程序及时间;
5、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审计实施

实施审计前,审计组负责人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进行沟通,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等有关事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监审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监审部可根据项目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外聘中介机构对重大基建项目、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等项目进行审计。监审部应向中介机构提出审计原则、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要求,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外,监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传真通知方式或直接进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组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名单;
3、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搜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适当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检查、取证、分析、评价,收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审计人员应整理、审核、分析、鉴定审计证据,及时、客观、完整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负责人应认真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初稿),经监审部部长、总经理(或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常规的专项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人员连同反馈意见,由审计组负责人复核后,监审部部长正式签发,报送总经理审批,并根据实际需要抄送被审计单位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内部控制报告(初稿)由监审部长审核后按照内控测试与
评价程序,将报告初稿交至内控办进行审核后,由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后续审计
针对内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按公司规定的期限作出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监审部,在整改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监审部,由监审部负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控制缺陷的单位,监审部应当于审计后至少 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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