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黑猫:陕西黑猫《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9-12 20:25:30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或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放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的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4)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
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必须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部门要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3)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