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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20:44:32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5-067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需求和实际情况,公
司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公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者公司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的除外。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议。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人;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 候选人。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 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 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 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关资格证书(如适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
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
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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