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材料: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20:58:37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主管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权力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1.至4.目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合规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
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重大差错因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四)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赔偿损失;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直接责任人”是负责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指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给予直接责任人第十七条第(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十七条(二)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给予主要负责人第十七条(二)至(三)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如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第十七条第(三)至(五)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下属子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应当以其单体财务报告为基础,并参照本制度的相应标准执行。
子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给予该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多家子公司出现会计差错,累计后共同导致本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可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子公司单体的会计差错导致本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给予该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如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给予第十七条(三)至(五)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