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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材料: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20:58:37

投资管理制度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运营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
内部投资是指为维持和扩大再生产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新品科研等资本性支出行为,内部投资由运营管理部负责。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或者其他方式作为资本进行独资、合资设立企业、投资入股、股份收购和企业兼并等出资行为,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坚持聚焦主业,并考虑公司产业结构的平衡;应坚持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兼顾风险和收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可根据产业发展、资金来源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投资方式。
(一)公司直接投资;
(二)经批准由子公司投资;
(三)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投资。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和权限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自身内部管理制
投资管理制度
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子公司审议投资项目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时,由本公司出任该公司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表决权,并对公司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由公司委派出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权,维护公司利益,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第三章 投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投资项目由公司主管部门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及行业特点,在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投资项目。
(二)对重大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三)如项目确实可行,公司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有关资料,提交公司经营层、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经营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四)经审批后签订项目合同及相关文件;
(五)经审核批准后的投资项目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 投资资金来源
(一)公司自有资金(未分配利润、公积盈余、折旧等);
(二)募集资金;
(三)银行贷款;
(四)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筹资途径。
第十一条 以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应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以公司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资金由公司筹集;以全资、控股子公司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根据投资性质,由公司审核资金来源,属于贷款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投资主体办理贷款手续并负责归还。

投资管理制度
对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募集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必须履行法定变更程序,并根据有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资金运作方式和操作办法,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与财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子公司中,控股子公司(非公众公司)原则上由本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委派财务主管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投资项目的实施实行投资项目负责人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技术方案、设备采购及施工招标、资金控制及使用、工程监理、安全及质量、建设进度等重要事项全面负责,确保项目计划的实现。
第十八条 内部投资项目基本完成后,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料(含竣工图)整理、财务决算(含审计)等工作。由公司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申请项目的正式验收。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协议、合同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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