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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21:45:55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
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的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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