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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5 07:49:16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5-048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和 2025 年 6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发布了《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和《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近日公司收到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纸业”)转发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 04 执恢 98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强制执行中冶纸业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司法处置尚未执行。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拟被司法强制执行股
质押及冻结情况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份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股) 比例 占公司总
股份状态 数量(股) 数量(股)
股本比例
质押 39,565,524
中冶纸业 股东 79,131,048 11.38% 6,952,630 1.00%
冻结 79,131,048

二、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的主要情况
(一)被执行股份基本情况
1.被执行原因:中冶纸业金融借款合同到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行申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按(2025)京 04执恢 98 号《执行裁定书》处置中冶纸业持有公司 6,952,630股股份。
2.被强制执行的股份来源:发起人股份
3.强制执行的股票数量及比例:6,952,630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1.00%。
4.强制执行期间:2025 年 9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具体以实际执行的时间为准)。
5.强制执行的方式及价格:于股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价格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本次中冶纸业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强制执行系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不涉及中冶纸业前期披露的意向、承诺事项。
三、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变动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股份变动时间、数量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
2.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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